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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学术研究--基因组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吗?


在我国,基因是可以受到专利保护的客体。由若干基因组成的基因组是否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呢?

笔者在处理一项转基因动物的专利法律咨询时,偶然查询到一篇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了具有特定基因修饰特征的动物基因组,这引起的笔者的兴趣。结合一些思考和检索,本文做一些探讨,仅作为个人观点供参考。


1.基因组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吗?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基因组是一种产品吗?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基因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离、表征,并可以通过基因工程的方式表达而具备产业使用价值,因而属于产品。然而,基因组是由若干基因构成的整体,其一般不是以单独的功能单位加以分离、表征和利用,通常也不以产品的形式加以利用。虽然对基因组的改造有可能包含发明创造,但将基因组作为一种专利保护的客体,特别是涉及到基因组信息特别庞大的物种时,似乎不妥。当然,对于某些基因组本身很小,并且可以以完整基因组形式形成产品并加以利用的情况下,例如病毒基因组,也是可以获得认可的。


2.通过局部特征限定的完整基因组是否清楚?

众所周知,基因组中包含了大量以DNA或RNA序列形式呈现的遗传信息,如果仅限定了其中某个基因上的改造特征,而对其他基因或序列不进行限定,其范围是非常巨大的,这样一种对基因组的限定也难以构建出清晰的保护范围。


3.将基因组作为技术方案是否公开充分?

笔者了解到,对于某些基因组而言,审查实践中也以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加以拒绝。笔者推测,作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在说明书中有至少一个具体实施方案。对于较大的基因组而言,进行基因组的制备和公开显然是存在问题的,估计审查员是从这样的角度考虑的。

 

4.动植物基因组的保护是否涉及动植物品种?

对完整基因组的保护,实质上牵涉到了动植物品种,而按照专利法第25第1款第4项的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因此,保护动植物全基因组,可能会因为该原因而被拒绝。


5.对基因组进行了授权的案例

笔者相信,在审查实践中肯定会有一些情况下对基因组进行了授权。作为一些特例,本文也例举一些授权的权利要求,以供参考。


例1

啮齿动物基因组,其包含在内源啮齿动物SIRPα基因座上用人SIRPα基因的外显子2、3和4对啮齿动物SIRPα基因的外显子2、3和4的替换,以形成人源化SIRPα基因,其中所述人源化SIRPα基因与啮齿动物SIRPα启动子在所述内源啮齿动物SIRPα基因座上可操作连接,并且编码人源化SIRPα蛋白,所述人源化SIRPα蛋白包含由所述人SIRPα基因编码的人SIRPα蛋白的胞外部分和由所述啮齿动物SIRPα基因编码的啮齿动物SIRPα蛋白的胞内部分,并且其中所述啮齿动物是大鼠。

评论:虽然该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主要在描述SIRPα基因座,但保护主题是基因组,笔者个人认为这种限定涉及保护了全基因组,乃至保护了一种基因修饰的动物。该权利要求的本质是动物的基因修饰方法,应该撰写为方法权利要求。


例2

源于一种深渊新物种的线粒体基因组序列,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因组序列如SEQ IDNO:1所示,所述深渊新物种为小型端足类。

评论:该权利要求虽然保护基因组,但是局限于保护线粒体基因组序列,而且序列信息较为清晰,与其他一些保护局部基因组(例如叶绿体基因组)的申请类似,获得了授权。


例3

一种腺病毒基因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腺病毒基因组包括编码白蛋白结合部分的序列,所述编码白蛋白结合部分的序列插入在六邻体蛋白的高变区1(HVR1)的编码区中,从而得到包括六邻体蛋白和白蛋白结合部分的融合蛋白的表达,并且其中,当所述六邻体蛋白组装在腺病毒衣壳中时,所述白蛋白结合部分位于所述六邻体蛋白的外表面上。

评论:腺病毒本身是可以作为一种产品存在的,病毒本身也不涉及动植物品种的问题,因此虽然没有限定具体序列,有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嫌疑,但该权利要求最终得到了认可。

 

结语

笔者认为,以“基因组”为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通常不容易得到认可,除非涉及的是一些有独立功能的较小基因组,例如病毒基因组或细胞器基因组。当然,是否能够授权,与技术方案的本质以及申请人与审查员的沟通也有一定的关系,需要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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