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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学术研究--技术合作中专利权归属的约定与判断最高法关于技术合作过程中专利权归属判定的典型判例研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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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产品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日益频繁,企业的技术外包需求逐渐凸显,一批以技术研发服务为特色的研究型企业应运而生。研发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根据各自的优势形成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了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产品的上市,这种模式在化工领域尤为常见。 技术本身具有可调整性,需要根据应用场景进行适应性变化;技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可以在原始技术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创新。在技术合作过程中恰当的约定和认定原创技术、改进技术等的权利归属,不但需要通过合同进行事先约定,更需要履约双方秉承诚实信用、尊重原创的科学态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创新的积极性。 在北京华宇同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涉案化工设计方案中经参数调整后的技术归属作出的判定,为技术合作中的专利权属问题解决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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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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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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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华宇同方公司与康宝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康宝公司委托华宇同方公司就“三氯蔗糖氯化尾气分离提纯”项目进行尾气组分分离提纯的专项技术服务,约定康宝公司只取得本技术的专项生产使用权,保证不利用该技术扩产、转产、产品升级及泄露给第三方;并约定康宝公司利用华宇同方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华宇同方公司利用康宝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均归双方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宇同方公司依约向康宝公司提供了成套技术文件及图纸、现场指导等服务内容,其中成套技术文件及图纸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系华宇同方公司。 康宝公司于2017 年6 月21 日以自己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该专利系关于一种分离三氯蔗糖尾气的方法的整体工艺技术方案,与华宇同方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康宝公司提供的《HCL-SO2PID图》及其工艺流程相比,设备编号、连接关系以及工艺流程均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压力设定值不同。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了三次加压及两次回流的整体工艺设计,其中包含了5bar、20bar、55bar。华宇同方公司向康宝公司提供的方案中,第二、第三个压力值虽然与涉案专利不同,但仅相差5bar。 华宇同方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案专利归其所有。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康宝公司认为设定该三个压力值系发明点,涉案专利属于其发明创造。华宇同方公司则认为上述压力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调整,涉案专利属于其向康宝公司所提供技术的一部分。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华宇同方公司所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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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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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的权属纠纷中有关技术调整与技术改进的判断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笔者自始就认识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简称被告方案)中“压力参数”相对于原告所提供方案(简称原告方案)的调整是否构成新的发明创造将成为权属问题争辩的焦点。围绕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考虑: (1)原创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以及应有范围
(2)技术改变是否包含了改进性的贡献
(3)被告提供的有关“压力参数”的证据的证明效力
2.专利技术的权属纠纷中合同约定的效力 在技术合作过程中,诚信的履行合同是合作成功并获得双赢的前提条件,这在权属问题的判断中既可作为裁判的依据,也可作为裁量的考虑因素。 (1)本案合同中明确了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形式
(2)本案合同明确了原告与被告对合作技术进行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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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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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由谁完成及涉案专利权归谁所有。 (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由谁完成及涉案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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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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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某些条款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合同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另外也发现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重视重要沟通信息的存档,给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基于办案中的体会,笔者建议,在技术合作的过程中应从如下方面考虑避免产生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1.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创技术、改进技术的范围及其权利归属 对于原创技术,应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例如明确表述技术的要点和创新点,详细列举技术的可变点,以合理界定原创技术的范围。对于改进技术,应当明确技术接收方可进行改进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约定原创技术和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避免将技术约定为双方共有,以免在今后的实施、许可或转让过程中产生分歧。 2.履行合同过程中留存技术交接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沟通过程 有必要完整保存技术交接的形式文件,如沟通邮件、技术交接清单及其确认书;完整保存技术交接的实体文件,包括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文件、参数设置文件等。尽量完成的保存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调试过程,例如设计方案的调整过程、工艺参数的选择过程等。 3.约定对核心技术方案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 约定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是对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也是对缔约方各自权益的保护,可以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在保密义务中,应当清晰界定保密范围和保密措施,特别是就改进后的技术是否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问题,更应事先约定。在泄密责任中,应当设置较为严格的惩罚性责任,避免由于违约成本过低而难以制约违约方或使守约方的损失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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