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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学术研究--技术合作中专利权归属的约定与判断

最高法关于技术合作过程中专利权归属判定的典型判例研读

现今社会,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产品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日益频繁,企业的技术外包需求逐渐凸显,一批以技术研发服务为特色的研究型企业应运而生。研发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根据各自的优势形成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了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产品的上市,这种模式在化工领域尤为常见。

技术本身具有可调整性,需要根据应用场景进行适应性变化;技术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可以在原始技术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创新。在技术合作过程中恰当的约定和认定原创技术、改进技术等的权利归属,不但需要通过合同进行事先约定,更需要履约双方秉承诚实信用、尊重原创的科学态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创新的积极性。

北京华宇同方化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山东康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涉案化工设计方案中经参数调整后的技术归属作出的判定,为技术合作中的专利权属问题解决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指导。

 

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2日,华宇同方公司与康宝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康宝公司委托华宇同方公司就“三氯蔗糖氯化尾气分离提纯”项目进行尾气组分分离提纯的专项技术服务,约定康宝公司只取得本技术的专项生产使用权,保证不利用该技术扩产、转产、产品升级及泄露给第三方;并约定康宝公司利用华宇同方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华宇同方公司利用康宝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均归双方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宇同方公司依约向康宝公司提供了成套技术文件及图纸、现场指导等服务内容,其中成套技术文件及图纸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系华宇同方公司。

康宝公司于2017 年6 月21 日以自己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该专利系关于一种分离三氯蔗糖尾气的方法的整体工艺技术方案,与华宇同方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康宝公司提供的《HCL-SO2PID图》及其工艺流程相比,设备编号、连接关系以及工艺流程均基本一致,只有个别压力设定值不同。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了三次加压及两次回流的整体工艺设计,其中包含了5bar、20bar、55bar。华宇同方公司向康宝公司提供的方案中,第二、第三个压力值虽然与涉案专利不同,但仅相差5bar。

华宇同方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案专利归其所有。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康宝公司认为设定该三个压力值系发明点,涉案专利属于其发明创造。华宇同方公司则认为上述压力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调整,涉案专利属于其向康宝公司所提供技术的一部分。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华宇同方公司所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

1.技术的权属纠纷中有关技术调整与技术改进的判断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笔者自始就认识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简称被告方案)中“压力参数”相对于原告所提供方案(简称原告方案)的调整是否构成新的发明创造将成为权属问题争辩的焦点。围绕该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考虑:

(1)原创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以及应有范围

在委托开发过程中,鉴于技术的可调整性,作为法定或约定归技术提供方所有的技术理应具有相应的内涵和外延。本案裁判的亮点之一就在于抓住了原被告技术合作过程中技术方案的本质,针对原告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给予了技术内容涵盖范围上的合理界定。对于一项原创的技术,其技术含量(发明高度)越高,理应获得的专利保护范围越大,要防止他人通过细微的或常规的技术参数调整掩盖发明创造核心技术贡献,从而规避原创者对于其技术的应有保护。这一理解源于专利审查实践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要基于发明对现有技术贡献大小的审查理论,其运用到技术秘密保护、权属纠纷确定等问题中同样合适。本案三氯蔗糖尾气处理工艺中,三次加压及两次回流的整体工艺设计是发明点,对个别步骤中的具体压力值的设定不属于发明点,对后者的调整理应属于原创技术的涵盖范围。

(2)技术改变是否包含了改进性的贡献

技术合作的实践中,并不排除后续者对原创者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情况,然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技术改进,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技术改变是否是原创技术方案范围内的应有之意。本案中,原创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生产工艺中三次加压及两次回流的整体设计,因此具体压力参数调整后仍应当属于原创技术方案的内容。

第二,技术改变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调整。在化工领域,温度、压力等操作条件的细微调整,是每一项技术落地时必须进行的,不宜轻易将其认定成新的发明创造。

第三,是否有证据表明技术改进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或者获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压力参数取得了更优异的技术效果,在其自行申请的专利中甚至再现了原告原创技术的发明构思,而并未将具体压力参数的设定描述为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核心手段,因此被告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3)被告提供的有关“压力参数”的证据的证明效力

本案中,尽管被告就“压力参数”进行了一系列的举证,包括涉及压力参数的图纸以及涉及压力参数的研究文献。但诸多证据均未明确指向本案原被告争议的技术内容,特别是未指向对加压、回流进行了整体设计的工艺流程,故判决中否定了这些证据与涉案技术的关联性。


2.专利技术的权属纠纷中合同约定的效力

在技术合作过程中,诚信的履行合同是合作成功并获得双赢的前提条件,这在权属问题的判断中既可作为裁判的依据,也可作为裁量的考虑因素。

(1)本案合同中明确了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提供成套技术文件及图纸,包括工艺过程文件、设备图、设备布置图及配管图;试、开车及其相关技术文件;生产操作技术文件及技术支持;工艺控制系统;产品检验方法。可见原告对被告的技术服务既包括了技术设备的设计、安装,也包括了生产工艺的设计及优化,是全方位的技术服务。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履行中所交换的文件和图纸,在诉讼中均作为了原告向被告提供技术内容的有力证据。

(2)本案合同明确了原告与被告对合作技术进行保密的义务

本案中所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中约定“甲方只取得本技术的专项生产使用权,保证不利用该技术扩产、转产、产品升级及泄漏给第三方”“本三氯蔗糖尾气分离提纯技术属乙方为甲方专项提供,甲方享有该技术的专项使用权,乙方保证不利用该技术为甲方同行业及相近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这表明,涉案的技术被双方约定为技术秘密,任何一方均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对外披露。即使被告果真实现了技术改进,由于方案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原告的技术秘密,也不能随意公开甚至申请专利。从这个角度看,被告具有严重的违约行为。

二审判决摘录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由谁完成及涉案专利权归谁所有。

(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基于此,如果本案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本案中,根据作为委托人的康宝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华宇同方公司在涉案合同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八条中的约定,如果是康宝公司利用华宇同方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华宇同方公司利用康宝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如果有关技术成果并非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而属于华宇同方公司提供的三氯蔗糖尾气回收处理服务及成套技术文件、图纸等体现的有关技术,则康宝公司只取得有关技术的使用权,而无权就该技术成果取得专利权。

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主要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为康宝公司利用华宇同方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是否为华宇同方公司利用康宝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本案中,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为华宇同方公司利用康宝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问题,康宝公司未能提交其在2016年10月10日之前已经形成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的技术资料及工作条件的证据,由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华宇同方公司利用康宝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故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问题,仅需要判断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否为康宝公司利用华宇同方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涉案专利系关于一种分离三氯蔗糖尾气的方法的整体工艺技术方案,华宇同方公司提交了其于2016年10月10日向康宝公司提交的《HCL-SO2PID图》,将该图所涉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显示为整个工艺流程的附图1相比,设备编号及连接关系均基本一致,但有关压力值不同。故本案应对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及压力值变化是否构成新的技术成果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内容,涉案专利为分离三氯蔗糖尾气的方法,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克服现有技术中液碱消耗和运行成本都很大,吸收过程比较容易污染环境,且产品盐酸和亚硫酸钠纯度都不高以及在氯化氢分离过程中形成氯化铵盐、微量的DMF及三氯乙烷溶剂问题。有益效果在于整个精馏分离过程都是物理过程,没有反应釜参与,不涉及化学反应。涉案专利三个压力值虽然写在权利要求1这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但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可知,三次加压及两次回流的整体工艺设计可认定为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康宝公司提出设定涉案专利中的5bar、20bar、55bar三个压力值系发明点,但本院认为,这三个压力值与《山东康宝1.6万吨HCL-SO2工艺流程简介》中的0.5MPa(5bar)、2.5MPa(25bar)、5.0MPa(50bar)三个压力值相比,两个技术方案中第一个压力值完全相同,第二、第三个压力值虽然不同,但仅相差5bar,且康宝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个技术方案中第二、第三个压力值有何明显的差异性效果,故本案可认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并非仅仅在于三个压力值的设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压力值设定与《HCL-SO2PID图》技术方案中压力值设定的不同,并不构成形成了新的技术成果。综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并非康宝公司利用华宇同方公司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对该技术方案而言,实质性贡献仍是由研究开发人作出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研究开发人。

(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由谁完成及涉案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权权属纠纷中,专利权应当归完成涉案专利的主要内容、对涉案专利实质性特点作出贡献者所有。

本案中,《HCL-SO2PID图》与涉案专利附图相比,设备编号及连接关系均基本一致,除个别设备外,无论是编号的字母代号还是数字序列均一致。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分离三氯蔗糖尾气的装置和方法,其主要内容均可以在《HCL-SO2PID图》找到依据,而该《HCL-SO2PID图》由华宇同方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提交给康宝公司,由目前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方案为由华宇同方公司完成,华宇同方公司为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贡献。康宝公司虽然主张涉案专利技术不可能由华宇同方公司独自创造完成,并主张系基于康宝公司技术资料总结得出,但康宝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整体的生产工艺为华宇同方公司设计完成且判定涉案专利权归华宇同方公司所有,并无不当。关于康宝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一条规定就作出本案判决实属不当的观点,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做法确有不妥之处,应予以纠正,但依据前述合同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关于专利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原审判决的结论可以维持。

案件启示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某些条款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合同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另外也发现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重视重要沟通信息的存档,给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基于办案中的体会,笔者建议,在技术合作的过程中应从如下方面考虑避免产生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1.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创技术、改进技术的范围及其权利归属

对于原创技术,应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例如明确表述技术的要点和创新点,详细列举技术的可变点,以合理界定原创技术的范围。对于改进技术,应当明确技术接收方可进行改进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约定原创技术和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避免将技术约定为双方共有,以免在今后的实施、许可或转让过程中产生分歧。

2.履行合同过程中留存技术交接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沟通过程

有必要完整保存技术交接的形式文件,如沟通邮件、技术交接清单及其确认书;完整保存技术交接的实体文件,包括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文件、参数设置文件等。尽量完成的保存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调试过程,例如设计方案的调整过程、工艺参数的选择过程等。

3.约定对核心技术方案的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

约定保密义务和泄密责任,是对合同顺利履行的保障,也是对缔约方各自权益的保护,可以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在保密义务中,应当清晰界定保密范围和保密措施,特别是就改进后的技术是否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问题,更应事先约定。在泄密责任中,应当设置较为严格的惩罚性责任,避免由于违约成本过低而难以制约违约方或使守约方的损失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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